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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贯彻建筑节能条例座谈会在济南举行
发布时间:2013-11-11        浏览次数:607        返回列表
                            宣传贯彻建筑节能条例座谈会在济南举行

     公益性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购房合同需有能耗指标;公共建筑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建筑节能达标才验收……3月2日,山东省暨济南市宣传贯彻《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座谈会在济南市珍珠泉宾馆举行,会上宣布《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大力发展绿色建筑

  什么是绿色建筑?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是建筑节能的高级形式。

  提起咱省城的绿色建筑,不得不提到山东交通学院图书馆。它是国内较早探索绿色生态技术策略并得以实施的一个项目,曾于2007年荣获第二届“绿色建筑创新奖”一等奖。

  济南市“两会”期间,市政协委员、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田庄曾提到,济南绿色建筑近年有所发展,但总量仍低,形势紧迫。

  《条例》规定要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城镇新区应当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新建建筑须节能,购房合同有指标

  《条例》规定新建建筑的设计方案要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不符合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且完工后还必须通过节能验收。

  记者了解到,济南市从2006年就开始对新建建筑进行了节能强制验收,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材料和设备,墙体材料严禁使用实心黏土砖。

  购买的商品房到底节不节能?节能指数是多少?这些在购房合同中相对模糊的条款今后都会明确。《条例》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公共建筑使用空调有要求

  《条例》的发布与当下提倡节约、抵制浪费之风十分契合。节能就是节约,规定中无处不体现着这种节约的精神。比如,在一些公共建筑内空调总是“闲不住”,夏天一进去像进冰窟,冬天里面像火炉。对此《条例》有了专门的规定,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其室内空调的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冬季不得高于20℃。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须经业主同意

  在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杨鲁豫市长提出了2013年的17件民生实事,第七件实事是“完成1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惠及1万余户居民”。对于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也是《条例》重点之一。

  其中规定,国家提供资金支持、税收优惠和融资服务等一系列扶持政策鼓励各类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条例》对于业主的要求给予充分考虑,规定住宅节能改造时应当征求业主的意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节能改造。

   鼓励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

  《条例》明确要求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强制推广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记者了解到,从2007年起,济南市新建的12层以下的住宅和宾馆酒店,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并且,居住建筑采用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供应热水的,其用电价格不得高于居民用电电价。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鼓励集中供热实行分户计量

  冬季供暖能不能分户计量,室内温度能不能调控?这是市民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条例》规定,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记者了解到,省城多个小区已经实现了计量温控一体化改造。改造后,住房单位面积热耗下降,而供热能力大幅提高。

  《条例》还规定,民用建筑具备实行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用热量收费。对于违反规定,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供热企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